201806290458
三名工人開著大貨車,載運廢棄的板模木板,棄置在新竹縣竹北市一處產業道路旁,民眾發現後報警,警方根據監視器將三名工人傳喚到案,全案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起訴。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,三人雖然承認棄置板模,不過板模並非符合「致污染環境」的廢棄物,而且板模事後已清除完畢,法官最後判處三名工人無罪。(彭清仁報導) 據了解,新竹一名何姓負責人,去年八月間僱請兩名工人,開著大貨車載運板模木板,棄置在竹北市一處產業道路上。民眾發現後報警,警方再根據監視器傳喚三人到案,三人也坦承棄置板模,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,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,將三人提起公訴。 不過三名被告在法院審理時,坦承有棄置板模,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 款規定,須符合「致污染環境」的要件,三名被告都主張只丟棄廢木材於空曠的空地,現場也沒有受污染的狀況,應不構成犯罪。法官調查認為,三名被告將拆卸的板模棄置在產業道路,但棄置的「廢棄板模木板」是屬於廢棄物清理法所謂的「一般事業廢棄物」,是否致生污染環境是有疑慮的。不過,這批板模材質是廢木板,並不是短時間就腐爛發臭,也屬可再利用種類,具資源性質,是與污染物有別,加上遭棄置板模均已清理完畢,短暫棄置是否造成污染環境,的確有疑慮,難以認定對環境污染。雖三人自白犯行,但自白不能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,且檢警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,法官最後判三人無罪。
棄置板模 法官認不致污染環境判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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