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01151514

【記者高安妮台北報導】據媒體報導,日前有法院及檢察署之法警、書記官,分別向所屬機關申請值班之加班費遭否准,雖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救濟。惟此類案例似凸顯司法機關所屬員工值班制度、值班報酬支給標準及公平性之爭議。 監察委員仉桂美、王美玉指出,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﹕「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,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、補休假、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。」司法機關另訂定「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」、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、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」、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(夜)人員報酬支給要點」等相關法令加以規範。 但據瞭解,目前對各級法官、檢察官、書記官、法警等人員,關於值勤原則、地點、報酬支給標準等,似有不一致且未一體適用上開司法機關內部規範之情形,似有失公平。另目前實務相關運作,有無牴觸上位階法律規範?相關法令是否得當?是否違反平等原則?監察委員認有進一步調查釐清之必要。

監委對司法機關所屬人員值班制度等 認有違法規之虞 申請自動調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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