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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08262124
酒測器的誤差值,是否該作為無罪判決的依據呢?台南高分院日前審理大貨車駕駛酒後開車的案子,由於警方檢測他的酒測值達0.26,涉公共危險,一審法官卻認為酒測器有誤差,判處駕駛無罪;但高分院的法官的見解是,除非酒測器故障,或是操作失誤,否則不該把「公差值」列為考量,因此,改判駕駛有罪確定。 酒駕被攔查,總推說自己沒喝酒,但在酒測器前,可是無所遁形。8月份,台南有1名蔡姓男子喝藥酒後駕駛大貨車被攔,酒測值0.26,超過0.25的標準,檢警將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,沒想到,一審法官竟然以酒測器有公差為由,認定未超過0.25,判無罪。 民眾:「它是一種儀器它的精準度應該,要常常去校正,這樣不合理,他這種判法我覺得還是會質疑。」 超標0.01獲判無罪,多數民眾無法接受,檢方提起上訴,高分院法官也認為,酒測器檢查合格就符合「檢定公差」與「標準差」的規範標準,除非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,否則酒測時,不應否定合格酒測器實測數值的準確性,因此,改判大貨車司機4個月徒刑,可以易科罰金。 員警:「舌頭不能抵住這個!」 事實上,台南地院近來還有2件類似無罪的判決,包括1名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跌倒摔傷,酒測值零點二四,檢警回推他上車時的酒精濃度應該是0.27,但法官認為酒測器有誤差,判無罪,另外1名男子酒後騎機車被攔查,酒測值0.26,法官也把酒測器的誤差算進去,到底0.01的差距,該不該算在酒測器的頭上,顯然不同法官也存在不同見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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